宋,东阳债权债务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能够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必须是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怎样理解“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呢司法部1990年12月12日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在公证证词中注明,并注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强制执行标的名称、种类、数量等。”这就是说,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在公证证词中明确写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字,如果没有注明这样的字样,当事人就不能用这样的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使申请了,人民法院也不能受理。
二、能够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必须是经人民法院审查没有错误的债权文书
人民法院在受理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后,并不能立即进入执行程序,还要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进行审查。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因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它不是某一个机关的工具或附属物,它在行使其职权时,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独立地表达意思,它只能服从法律而不能服从任何其他机关。二是因为有些债权文书虽然经过公证,但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也难以保证不出现错误。所以,人民法院对公证机关出具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不是只要当事人申请就必然予以执行,而是要经过审查程序。
三、能够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必须是有执行证书的债权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在2000年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个联合通知使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在程序上更加严密,更具操作性。从出具公证书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往往有一段时间距离,在这段期间,债权债务关系可能会发生变化,为了不出现差错,由公证机关再一次审查确认是很必要的
综上所述,债权文书要使其有效,必须进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且具强制执行命令的一种文书,才可以称之为公证强制执行债权文书。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有哪些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二、强制执行公证程序是怎样的
1、主合同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担保人接受强制执行的一并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及相关的债券证明;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2、公证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签署公证告知书和询问笔录;
3、公证员帮助双方起草、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文书;
4、公证处出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
5、债务人一旦违约,在法定期限内,债权人持合同约定证明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申请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并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三、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的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