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东阳债权债务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是怎样认定的
一、债权由让与人移转给受让人
如果是全部让与,则受让人将取代让与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债权人,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如果是部分让与,则受让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共同债权人。
二、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给受让人
将有关主张债权的一切必要情况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可主张的抗辩及债权的担保情况等告知受让人,让与人占有的担保物及文书也应全部交付。
三、让与人向受让人移转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要一并转移
让与人向受让人移转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定金债权、保证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也一并转移。但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四、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
以买卖或其有偿方式让与债权,让与人对所让与的债权,负权利瑕疵担保。当事人免除或限制此项的特约,在让与人故意不告知债权的瑕疵时为无效。无偿让与债权,让与人对权利瑕疵不负担保。但让人故意不告知瑕疵,对受让人因瑕疵所受损害负赔偿。受让人于债权转让成立时,明知权利有瑕疵而接受的,让与人不负担保。让与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能力,不负担保,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是由为大家介绍的“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如何认定的”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债权转让需要公告几次发生效力
公告不是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通知债务人即可。
如果债权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受让人凭债权转让凭证通知债务人也未偿不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是由于考虑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商业银行巨额债权,债务人众多,在通知债务人上压力很大,有些债务人拒绝在通知上签字,试图逃废银行债权。而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的银行债权属于不良资产,与一般债权转让相比有政策上特殊性,法律对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也未有明确的要求,因此认定公告有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据此,有人认为,债权转让公告也是债权转让通知的一种方式。笔者对此不能苟同,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的主体是企业,而用公告的形式送达法律文书以告知相关内容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及有关行政机关的权力,企业不享有该项权力。由此推定相对人应当知晓公告内容无法律依据,相对人也无公告的法定义务。正如该司法解释第12条所称“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而没有普遍的适用性。
二、抵押物是否可以转让
可以转让。由主合同产生的债权是最普通的债权,各国立法都允许以债权出质。但是我国国情不同,由于存在大量的“三角债’问题,由主合同产生的债权往往实现不了,如果允许其作为财产权利出质,对担保债权的实现起不到作用,还可能产生多角债的问题。因此,担保法只规定了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债权权利凭证可以出质,而没有规定由其他主合同产生的债权可以出质。所以,目前主合同债权尚不能出质。
担保法只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留置该动产,而不是要求债务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因此“债务人的动产”不必仅仅限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只要是债务人合法占有的动产就可以留置,被债务人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当然也应包括在内。留置权的产生不仅在于维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公平,而且也应当维护交易安全。只要留置权人确信所留置的动产属于债务人,至于标的物是否为债务人所有,则无必要,也不可能审查和过问。比如:甲借了乙的相机后不小心弄坏了,拿到修理店去修理,那么该修理店在相机修理费未受清偿前,有权留置该相机,而不管该相机的所有人是谁,即使修理店明知甲不是该相机的所有人,也有权留置相机。因为债权本身就是因留置物而产生的,债权人在该留置物上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如果仅限于留置财产属于债务人所有,则对债权人有失公平。不利于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因此,本着公平原则,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债权人对不属于债务人的动产也有留置权。
综合上面的介绍,债权转让需要公告几次发生效力在法律中没有规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债权转让公告几次发生效力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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