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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部之间涉及到的印花税应该如何处理?股权转让帐

2013年6月23日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问:1根据我公司集团整合要求,我集团某下属二级子公司的资产(包括不动产、股权等)无偿划拨给其他系统内单位,这种集团内的无偿划转,在印花税相关税收法规中是否有具体规定,可以免征或不征印花税?


3、集团总公司划拨资金收购集团的一个三级子公司的股权,增加了这个三级子公司的母公司(即前述的我集团的二级子公司)的资本金,我集团的这个二级子公司是否要缴纳印花税;收购过程中,这个二级子公司与信达签订股权收购协议,这个二级子公司是否要缴纳印花税;这个二级子公司将持有的对三级子公司的投资转给我集团总公司,股权转让环节是否需要纳税。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文章来源: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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