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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四措并举攻克恶意逃债行为

2013年6月23日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当前债务人常采取假离婚处置财产、假诉讼分割财产、公款私存隐匿财产、过户产权转移财产等形式来实现恶意逃债的目的。针对这四种恶意逃债的主要表现形式,该院提出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诚信教育,达到人人知法、守法和用法,明礼诚信,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法院四措并举攻克恶意逃债行为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攻坚执行了一批难案、疑案、积案,但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当事人存在的恶意逃债行为,已成为当前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最大障碍。该种行为既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又践踏了法律的尊严,泸县法院经调研后采取“开展诚信教育、提高法官能力、建立信用档案、完善法律制度”四条措施,着力攻克执行积案中的恶意逃债行为。
    当前债务人常采取假离婚处置财产、假诉讼分割财产、公款私存隐匿财产、过户产权转移财产等形式来实现恶意逃债的目的。针对这四种恶意逃债的主要表现形式,该院提出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诚信教育,达到人人知法、守法和用法,明礼诚信,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案件中当事人双方能达成调解协议,是承办法官追求的最佳办案效果。正因如此,法官易在办案中忽视当事人的诉讼心态,让一些赖帐者有机可乘。为杜绝和减少当事人恶意逃避债务,法官在拥有深厚法律功底的同时,还要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洞察当事人诉讼动机的识别能力。
    有效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工商、税务、银行、民政、法院等多部门密切配合,逐步建立起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档案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用查询 “一点通”,从根本上杜绝不讲信用的主观条件, 改善由于客观原因而造成的不讲信用环境。
    现行法律并未系统规定恶意逃债行为的惩戒条款,虽然法院在查出有关人员“伪造证据,恶意逃债”时,可对当事人采取15日拘留、个人1000元以下、单位3万元以下罚款的措施,但这种惩罚力度比起恶意逃债行为的主观性来讲,显得苍白无力。这不仅使人们的公正心理难以平复,而且还由于法律上的惩戒不力,在事实上给恶意逃债者留有余地。因此,建立恶意逃债惩戒制度,是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必要补充。

文章来源: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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