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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逃债索赔难题

2013年6月23日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本文讲的是恶意逃债索赔难题。2010年对于北京易环球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宋立民来说,已是第六个“追债年”了。他面临的是,近2000万元人民币索赔款最终因违规公司的“恶意逃逸”、“人去楼空”而变成了镜中花、水中月。...
    恶意逃债索赔难题
    2010年对于北京易环球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宋立民来说,已是第六个“追债年”了。他面临的是,近2000万元人民币索赔款最终因违规公司的“恶意逃逸”、“人去楼空”而变成了镜中花、水中月。
    这个看似不起眼的案件,很典型地反映了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题。日前易环球已向负责此案强制执行的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将斯伦贝谢东方控股有限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
    外商逃逸
    一切回溯到9年前。易环球(深圳)电子有限公司看中了一个商机,在沈阳先期垫资帮助沈阳市启动医疗保险卡项目。在选择卡片供应商时,他们谨慎地选择了世界500强公司之一 ╠╠斯伦贝谢作为卡片供应商,尽管这家供应商的价格当时最高。
    宋立民其实早就考虑到,这样的经营模式存在的最大风险是卡片供应商绕过易环球直接供货。于是,围绕这个项目,易环球先后与斯伦贝谢技术(亚洲)公司的北京办事处、斯伦贝谢测量与系统有限公司╠╠ 一个在马来西亚注册的公司、深圳斯伦贝谢电子系统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保密及非欺骗性协议》、《双向保密协议》以及《排他性的独家合作协议》。
    但是不幸的结果还是发生了。由斯伦贝谢指定的项目执行公司深圳斯伦贝谢电子系统有限公司在项目仅仅开始不到一年便违反合同及协议,偷偷向业主方直接供货,深圳易环球因此将其告上国际仲裁庭。2004年3月,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深圳斯伦贝谢电子系统有限公司向深圳易环球电子有限公司赔付损失12814752.8元。
    至此,案件本应尘埃落定。然而,令易环球始料未及的是,这家注册资金450万美元,由斯伦贝谢东方控股有限公司控股90%的深圳斯伦贝谢电子系统有限公司完全没有履行法律赔偿义务,而是玩起了人间蒸发。判决生效6年有余,执行法院也无奈深圳斯伦贝谢人去楼空。
    偶然的机会,易环球忽然发觉,一个声称前身是深圳斯伦贝谢电子系统有限公司的深圳华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浮出水面。他们在自己的网站上声称沈阳医保卡全部是由他们完成,他们是斯伦贝谢的代理。而这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恰恰是原深圳斯伦贝谢的董事兼副总经理。
    易环球开始了调查。“调查发现,斯伦贝谢在2004年5月,将智能卡业务剥离,卖给了雅思拓公司,但唯独没有包括做智能卡业务的深圳斯伦贝谢电子系统有限公司。其控股方注册地为巴拿马的斯伦贝谢东方控股有限公司也神秘地与雅思拓东方控股有限公司有着联系。深圳斯伦贝谢的法人代表在仲裁之前换成了在伦敦常住的某人,而原法人代表李平则荣升为斯伦贝谢中国区总裁,从泥潭中轻松脱身。”宋立民说,“易环球一直深陷斯伦贝谢的迷局。易环球作为一个小公司,在面对这些国际巨头时,往往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他们拥有自己强大的法律和会计部门,既然他们选择了逃匿,就已经设计好了应对措施,所以漫长的过程可以让小公司破产死掉,庞大的诉讼花费也是我们难以承受的。”
    然而,原斯伦贝谢深圳公司的董事、斯伦贝谢亚洲区法律部主管齐晓东表示对整个事件并不太了解,“时间过去太久,现在也不方便发表言论。”
    法律漏洞
    其实,“我接触的这种‘人去楼空、逃避债务’案件大量存在,不仅仅局限于外商投资的企业,这种案件同样发生在其他主体身上。比如说,把个人资产转移到配偶,然后自己逃避债务。”汉卓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郝傲阳说,“我自己就遇到过这样情况,比如说买了洗车卡还有咖啡馆的储值卡后,过不了多久,商家就人去楼空,我也无处索赔。”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依法组织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归于消灭。
    “根据在深圳市工商局网站上的查询,深圳斯伦贝谢电子系统有限公司最新的年检情况停止于2003年,目前公司已处于被吊销的法律状态。深圳斯伦贝谢公司的股东负有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义务。具体而言,股东应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等。”北京市律师协会清算委员会主任尹正友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如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我国的公司法制的不健全,尤其是我国的公司清算制度尚不完善,新出台的关于公司清算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也尚未得到广泛认知和有效实施。”尹正友说。
    尹正友介绍说,目前公司诚信、追责机制未有效建立。在实践中,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动歇业解散后,无部门组织清算,股东不闻不问。还有不少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以逃避债务,甚至借机私分和转移公司财产的现象屡见不鲜。其中有大部份股东故意采取不参加年检或连续停业的方法迫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合法”逃避债务。
    如何规避
    “在斯伦贝谢这个案子中,易环球其实是有足够的风险意识的。”郝傲阳对记者说,“因为易环球已经意识到供货商可能绕过他们直接供货,先后和他们签了三个协议。但是在防范执行交易的这个点上,还远远不够。”
    郝傲阳解释说,从主体来看,易环球当初分别和三个主体签了协议:第一个是500强公司驻北京办事处,第二个是马来西亚注册的公司,第三个主体是本案被告在深圳的公司。在这三个主体前两个都是外国法人。当深圳斯伦贝谢电子系统有限公司不能承担债务时,公司的股东是要进行清算的,这样责任主体就由深圳的公司变成巴拿马公司。
    当然,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协议是在中国签订的,中国法院都有权对外国公司进行判决,而且外国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这就存在向外国主体执行的风险。易环球只防范了这个直接交易的点,没有考虑执行的风险。”
    “易环球当初在选择供货商的时候属于强势的一方,他其实有很大的选择权。当时他可以要求斯伦贝谢提供保证金,一旦违约就可以从中扣钱。”郝傲阳告诉记者。“另外,担保还有其他的方式,那就提供保证人。提供一家在中国有资产的公司作为担保。一旦违约,如果斯伦贝谢无力承担责任的话,可以由这家中国的担保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在案子当中,也可以直接和沈阳方面去签协议。一旦违约的话,沈阳是跑不了的。这样,易环球防范的不是一方,而是两方。”
    然而,对于已经遭遇“恶意逃逸”侵害的债权人来说,北京市律师协会清算委员会主任尹正友以及汉卓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郝傲阳都建议债权人及时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实债权人有多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一是直接对控股股东提起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请求赔偿之诉;其次向股东提出清算公司的申请;如股东在法定时间内未设立清算组,则可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第三直接向法院提起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尹正友说。
    郝傲阳告诉记者:“若清算的时候法院既找不到股东也找不到财产的话,做出了无法清算的裁定之后,债权人可以带上裁定,一并之前的1200多万元的判决书到法院再提请一个诉讼,这样,被告就变为股东巴拿马公司,即使他是外国主体,是可以通过法院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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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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