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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界限如何界定

2013年10月28日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界限如何界定    
  集资诈骗和民间借贷都是不通过国家认可的金融机构而自行进行的资金借贷活动,两者的差别在于:
  一、目的不同
  集资诈骗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意图永久性占有投资者的投资款;民间借贷则是债务主体为了弥补生产、生活等方面出现的暂时性资金短缺,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偿还本息的行为。民间借贷纠纷,也可能表现为集资方夸大集资回报条件等吸引投资,但尽力履行约定义务后因各种可观原因无法及时按照约定的条件返还集资款及利益,以致引发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行为人在借贷行为中有一定的欺骗行为,但只要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就不构成犯罪。
  二、利息不同
  从客观表现看,集资诈骗承诺的利息往往数额较大,一般情况下,集资诈骗行为人向投资者承诺的利息要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以上。而正常的民间借贷,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若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国家不予保护。
  虽然利率高低并不是集资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本质区别的界限,但可以作为参考依据。对于集集资者承诺明显无法兑现的虚高利率吸引投资,并最终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的案件,一般可以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
      

文章来源: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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