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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中所得税处理的差异对企业的影响
2013年12月10日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企业在会计上将债务重组所得确认为资本公积的金额实际上并没有全部被企业所有者享有,而是部分作为了应交所得税予以上缴。这样,企业的应交所得税税额增加,而原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并没有减少,从而引起资本公积的虚增,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所有者享有的权益。
债务重组中所得税处理的差异对企业的影响
(一)对债务人的影响
在债务重组过程中若产生了债务重组所得,按《办法》规定,在申报所得税时应将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在会计上将债务重组所得确认为资本公积的金额实际上并没有全部被企业所有者享有,而是部分作为了应交所得税予以上缴。这样,企业的应交所得税税额增加,而原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并没有减少,从而引起资本公积的虚增,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所有者享有的权益。
(二)对债权人的影响
对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准则》规定,债权人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享有的股权的入账价值。显然,这样处理不能真实地反映该非现金资产或股权投资的实际价值,容易引起资产的虚增或虚减。同时,按《办法》规定,债权人应确认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处理使当期应交所得税的数额发生变化,从而影响了企业负债。
文章来源: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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