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务知识
文章列表

关于2000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和附息国债利息支付等有关事宜

2014年1月3日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政部公告2000年第1号

  根据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现将2000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和附息国债利息支付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0年到期的国债品种及还本付息条件:
  1、1997年向社会发行的无记名(一期)国债,期限三年,于5月1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年利率9.18%;无记名国债的现券兑付,由银行、邮政系统储蓄网点和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办理;无记名国债的托管券面,实行交易场所场内兑付。
  2、1997年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凭证式国债,于3月1日起陆续到期兑付。截至2000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年利率7.56%计付利息,满两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8.01%计付利息,满三年的按年利率9.18%计付利息,均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凭证式国债的兑付,由原售出机构网点办理。
  3、1995年向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五年,于7月1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按年利率15.86%支付利息。特种定向债券的兑付,由当地财政部门办理。
  以上各类到期国债均按单利计息,逾期兑付均不加计利息。

  二、2000年需要办理利息手续的附息国债,按照各附息国债发行时规定的条件及付息方式予以办理。

  三、以上各类国债的到期日或付息日如遇节假日,其还本付息或利息支付日期则相应顺延。

  四、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国债,2000年仍可继续办理兑付,计息办法按原规定办理,逾期不加计利息。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0年1月11日

文章来源: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 [金华]

联系电话:4006686166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债务重组主要方式 企业重组运作模式及律师在法律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 2.因为疫情信用卡推迟还款是否会影响个人征信 疫情银行贷款可以逾期支付吗?
  • 3.债权转让需要债务人同意吗 因疫情银行贷款推迟偿还可以吗?
  • 4.最新怎样表明债务人同意债务转移 债务人去世后生前欠债还需还吗
  • 5.借条格式怎么写有效 网贷的有关法律具体有哪些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