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务法规
文章列表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增设债券“三天回购”和“四天回购”品种的批复

2014年2月19日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交字(1996)3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你所上报的《关于申请增设债券隔日回购和三天回购新品种的报告》和《关于申请增设债券回购新品种的补充报告》收悉。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 十三 条,经审核,同意你所增设债券三天回购和四天回购新品种。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业务规则,确保新的债券回购品种在交易、清算方面规范、安全运作。
1996年10月17日

文章来源: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 [金华]

联系电话:4006686166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关于开展外债审计的通知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蒋秀蓉诉彭润明、邱家乐、朱翠莲继承清偿债务纠纷一案的批复
  •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申报国债期货交易试点有关文件的通知
  • 4.最高人民办公室关于对案外人未协助法院冻结债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 5.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住房建设债券管理办法》的决定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