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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困难借款 欠款到期分文未还引纠纷

2014年5月25日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经营困难向朋友借款,欠条上表明包括分红一并返还,然而双方并未约定投资人对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认定是投资行为还是借贷行为?日前,无锡市北塘法院受理了一起借贷纠纷,判决债务人归还借款30000元。
  刘某在邻居孙某开办的工厂打工,2007年6月底,孙某因经营资金困难,通过刘某向其朋友钱某借款。同年7月1日,钱某出借给孙某人民币30000元。当日,孙某出具给钱某欠条一份,言明于2008年7月1日归还,还包括分红18000元。然而欠款到期时,孙某并未履行还款义务,钱某多次催讨无果将孙某告上了法庭。
  钱某诉称,孙某于2007年7月1日向其借款30000元用于经营,约定于2008年7月1日归还本金及分红18000元,但至今未归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以及分红合计48000元。
  孙某则辩称,原告通过其邻居刘某将30000元作为其工厂的投资款,当时约定每10000元1年的分红为6000元,30000元的分红为18000元,但如果其工厂效益不好,就不付原告分红,只归还30000元本金。
  法院认为,根据孙某出具的欠条,虽孙某在欠条上明确了“分红”,但如果钱某以30000元投资的话,孙某与钱某应明确投资后两人是合伙关系还是公司股东关系、钱某出资30000元所持有孙某经营工厂的股份比例以及投资人对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双方对此均未作出约定或明确,故此30000元应为借款性质,而所谓分红,应为借款利息。钱某主张孙某归还借款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孙某归还钱某借款30000元。

文章来源: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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