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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上市公司在年报编制必须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2014年6月14日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证监会:上市公司在年报编制必须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证监会会计部负责人强调,对于包括破产重整债务重组收益确认在内的重大专业判断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谨慎性原则做出审慎判断,不得随意判断甚至不做判断,对发现的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等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近日,证监会会计部负责人就投资者关注的上市公司2008年报披露和监管情况以及存在的会计处理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该负责人指出,随着新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施行,st类上市公司通过破产重整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的情况逐渐增多。根据新破产法,凡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法院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由于重整计划涉及债务重组,因此,不少st类上市公司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即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但是,监管中发现,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公司对重整计划的履约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例如,一家因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在2008年三季报确认了约20亿债务重组收益,但仅仅过了不到四个月,就发布不能按重整计划如期执行债务清偿的公告。尽管如此,公司在2008年报编制过程中仍然坚持要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在此情况下,我们要求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谨慎性原则恰当地做出专业判断。2009年3月,公司公告,由于破产重整计划执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不能在2008年度确认破产重整债务重整收益,并在2009年4月披露的公司2008年报中将已在2008三季报中确认的债务重组收益冲回。
  在此强调,对于包括破产重整债务重组收益确认在内的重大专业判断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谨慎性原则做出审慎判断,不得随意判断甚至不做判断。
  最后,该负责人表示,目前,证监会已经着手对2008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情况进行专题研究分析,并就年报披露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反会计准则的问题进一步了解情况,经核实后将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地重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今后一段时期,将着重检查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情况,同时对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继续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对发现的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等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文章来源: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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