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权知识
文章列表

金融机构对保全债权的必要性承担举证责任

2014年7月7日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金融机构对保全债权的必要性承担举证责任
  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来看,代位权行使的必要条件虽然没有具体标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与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同时形成代位权行使的必要:
  ①债务人向该债权人或全体债权人明确表示无力清偿部分或全部债权;
  ②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其到期债权均未获清偿;
  ③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且通过诉讼保全未能保全到足以清偿债务的资产;
  ④债务人未能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⑤有其他证据证明债务人已处于资不抵债的情形。对于上述情形,由于金融机构是主张行使代位权权利的当事人,因而,其应当按照主张要求,在诉讼中向法院举证。 


文章来源: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 [金华]

联系电话:4006686166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债权转让生效情形是什么 主债权的转让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 2.债权转让有什么风险 债权转让的限制有哪些
  • 3.债权转让后原管辖权不变吗 债权转让的条件你需要知道的有哪些
  • 4.债权让与的形式要件是什么 金融债权转让法律程序
  • 5.房屋债权转让协议书样式 债权转让时合同合法性的要求有哪些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