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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借款人要及时履行还债义务

2014年12月2日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关键字】民间借贷 债权债务
【案情简介】
原告:谢艳
被告:刘艳菊
2006年6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元,并口头承诺一个月后归还。借款期满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2007年1月份,原告向被告催还借款时,被告称要再过一个月归还。此后至今,被告仍未还款给原告。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元。
被告刘艳菊未作答辩。
【裁判要点】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归还借款给原告,是引起本次纠纷的直接原因,被告应承担本次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艳菊所欠原告谢艳借款共计2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刘艳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争议焦点】
民间借贷该受到法律怎样的保护?
【法理评析】
民间借贷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一般是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种特殊的感情关系,往往导致最后发生争议的地方也颇多,大家往往碍于这层特殊的亲情关系,在债务发生时不出具借条,而出借人有不好意执意要求借款写,所以最后闹到法院,连法官很难确定这种债务关系是否存在,如果最后没有其他的的证人或者证物,那么法官最后也只能认定债务不存在。
另外,碍于这种感情关系,或者在借款人还款时又没有要求出借人当场销毁借条,所以如果给有恶意的人拿走借据,那么可能借款人只得再次承担还款的责任。
所以,在此简单阐明民间借贷的法理含义,以满足大家对此的法律需要。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从经济学上看,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民间借贷允许约定利息,只是区别于高利贷,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范围,而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在法律上,民间借贷分为狭义上的民间借贷和广义的民间借贷,生活中常常指的民间借贷就是狭义的民间借贷,仅仅只是指公民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有如下几个重要的法律特征: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特定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其次它是一种合约行为,是在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产生的合约关系,所以只要这种合约没有违法旧受到法律的保护;民间借贷需要实现支付借款,这样才可能达成合约关系的形成。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属于出借人所有或者拥有支配权,不然就不能完成民间借贷的出借行为。上述条款规定了民间借贷允许约定利息,那么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所以也可以不约定利息,如果没有约定利息,那么借贷就是无偿的。所以民间借贷允许有偿,但同时不禁止无偿。
法律保护民间借贷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种类。最后还有一种就是督促程序。
【法律风险提示与防范】
法律界网站提示:民间借贷是一种在我们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法律关系,且多半为自然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感情关系,比如亲戚或者朋友,所以这种亲情关系,往往使出借人不要意思要求借款写书面借条,而在还款时,借款人又不好强要求出借人当场销毁出借凭证,所以总容易产生纠纷,提醒大家务必注意以上两点,借款人一定要写借条,而出借人在借款人还款后,最好当场销毁借条。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陈彩红


文章来源: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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