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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5亿元转让燃气集团50%股权股权转让通知书

2015年7月10日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2010年5月,我市与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将兰州燃气化工集团有限公司50%的股权,以5亿元的价格转让给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重组兰州燃气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新组建的合资公司中,双方各执50%的股权。据介绍,兰州燃气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此次转让的国有股权总价款为45141.95万元,企业内部职工股溢价转让的价款为4858.05万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日前已按合同约定,全额付清了5亿元受让股权价款。其中,国有股权转让价款45141.95万元,已上缴财政专户。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文章来源: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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