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务法规
文章列表

一九五六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

2015年10月17日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55年11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加速国家经济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促进人民节约储蓄,特发行一九五六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第二条 本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三条 本公债发行总额定为人民币六亿元,于一九五六年一月开始发行,一九五六年十月一日起计息。提前交款的,按照规定利率贴息。
  第四条 本公债债券面额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和壹佰元六种。
  第五条 本公债利率定为年息四厘,自一九五七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付息一次。
  第六条 本公债本金分十年作十次偿还,自一九五七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二、三、四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五,第五、六、七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第八、九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其余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于第十次还清。
  第七条 本公债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指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第八条 本公债债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向国家银行和公私合营银行抵押。
  第九条 伪造本公债债券或破坏本公债的信用者,依法惩处。
  第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五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一九五六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还本付息表
    单位:元
  ┏━━━━┯━━━━━━┯━━━┯━━━━━━┯━━━━━━┯━━━━━━┓
  ┃年  度│ 现 负 数 │次 数│ 还 本 数 │ 付 息 数 │ 本 息 共 数┃
  ┠────┼──────┼───┼──────┼──────┼──────┨
  ┃1957    │600 000 000 │ 1  │ 30 000 000 │ 24 000 000 │ 54 000 000 ┃
  ┠────┼──────┼───┼──────┼──────┼──────┨
  ┃1958    │570 000 000 │ 2  │ 30 000 000 │ 22 800 000 │ 52 800 000 ┃
  ┠────┼──────┼───┼──────┼──────┼──────┨
  ┃1959    │540 000 000 │ 3  │ 30 000 000 │ 21 600 000 │ 51 600 000 ┃
  ┠────┼──────┼───┼──────┼──────┼──────┨
  ┃1960    │510 000 000 │ 4  │ 30 000 000 │ 20 400 000 │ 50 400 000 ┃
  ┠────┼──────┼───┼──────┼──────┼──────┨
  ┃1961    │480 000 000 │ 5  │ 60 000 000 │ 19 200 000 │ 79 200 000 ┃
  ┠────┼──────┼───┼──────┼──────┼──────┨
  ┃1962    │420 000 000 │ 6  │ 60 000 000 │ 16 800 000 │ 76 800 000 ┃
  ┠────┼──────┼───┼──────┼──────┼──────┨
  ┃1963    │360 000 000 │ 7  │ 60 000 000 │ 14 400 000 │ 74 400 000 ┃
  ┠────┼──────┼───┼──────┼──────┼──────┨
  ┃1964    │300 000 000 │ 8  │ 90 000 000 │ 12 000 000 │102 000 000 ┃
  ┠────┼──────┼───┼──────┼──────┼──────┨
  ┃1965    │210 000 000 │ 9  │ 90 000 000 │ 8 400 000 │ 98 400 000 ┃
  ┠────┼──────┼───┼──────┼──────┼──────┨
  ┃1966    │120 000 000 │ 10   │120 000 000 │ 4 800 000 │124 800 000 ┃
  ┠────┼──────┼───┼──────┼──────┼──────┨
  ┃ 总 计 │      │   │600 000 000 │164 400 000 │764 400 000 ┃
  ┗━━━━┷━━━━━━┷━━━┷━━━━━━┷━━━━━━┷━━━━━━┛
 


文章来源: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 [金华]

联系电话:4006686166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关于开展外债审计的通知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蒋秀蓉诉彭润明、邱家乐、朱翠莲继承清偿债务纠纷一案的批复
  •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申报国债期货交易试点有关文件的通知
  • 4.最高人民办公室关于对案外人未协助法院冻结债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 5.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住房建设债券管理办法》的决定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