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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省事 易惹纠纷烦人

2015年11月19日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民间借贷省事 易惹纠纷烦人
  上周四,26岁交警殷明,被带至北京二中院受审。因急于还债,殷明借了月息12%的高利贷,3年后,1.5万元的欠款滚成了40多万元,最终他走上了骗租高档轿车抵押还债的犯罪道路。
  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因没有繁琐的程序,往往能解“燃眉之急”。 但由于百姓对相关法律知之甚少,由它引发的纠纷就在所难免。
  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海淀法院的资深民事法官,就常见的民间借贷关系进行相关法律分析和提醒。
  典型案例
  被同学赖账 短信成证据
  马某与陈某是大学同学。2007年,陈某因装修房屋,分三次向马某借了2.3万元,约定一年内还清,但陈某却一直未履约。2010年2月,马某将陈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陈某提出该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还款。
  马某提交了他于2008年12月7日发给陈某的手机短信:“你借钱已快到两年,如目前无法还,请再写晚还一年的借条。”
  陈某承认手机号是自己的,但否认收过短信。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马某提供的短信有效,故判决陈某还款并支付利息。
  法官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就民间借贷来说,出借人应在还款期限届满日起两年内,要求借款人偿还。若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或相关单位提出保护债权的请求,向借款人明确提出要求其还款,或借款人一方作出愿意偿还的表示,则诉讼时效中断。
  本案中,马某发短信要求偿还借款,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故其在向陈某提起诉讼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官提醒
  大家在进行民间借贷时,最好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期满后,出借人应以书面、口头或短信等形式,向借款人索要,或者向法院起诉,同时注意保全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证据。
  典型案例
  借款追讨无果 私签抵押约定无效
  2005年,杨某为了做生意向何某借款180万元。
  2009年杨某与何某签订还款协议,确认借款180万元的事实,并约定 于2009年8月31日还清欠款。
  协议中还约定如不按期还款,杨某需将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套房屋过户到何某名下。之后,何某多次向杨某讨欠款均无果。
  何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偿还借款或过户房屋。杨某辩称,180万元的借款是事实,但自己目前无能力偿还,房屋属于自己和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不同意过户给何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与何某存在借贷事实,何某有权要求杨某还款。但主张用房屋抵债,违反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故判令杨某偿还何某180万元。
  法官释法
  民间借贷中,双方当事人为担保借贷按期偿还,可由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或保证人等形式的担保。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时,出借人可优先受偿。
  但《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满前,不得与债务人约定抵押还债事项。
  法官提醒
  借款双方以房屋等做抵押,并不意味着当对方不能还款时,借款人能直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使用不动产做抵押,当事人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典型案例
  借钱买房 离婚后双方共同偿还
  同为80后的小胡和小刘都在北京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2007年,两人结婚后,决定花120万元买下北四环外的一套两居室。
  小胡的父母出40万“支援”儿子儿媳,小两口表示五年内还清欠款,小胡还打了张欠条给父母。
  2009年初,小胡和小刘却因家庭琐事起诉离婚。小胡的父母得知后,将小两口告上法院,索要40万元。诉讼中,小胡认为该借款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小刘则辩称,公婆本打算把钱赠给自己和丈夫,她没在欠条上签过字,故不同意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胡与小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小胡父母借款,用于买房,故判令二人共同偿还。
  法官释法
  本案中,法院查明,小胡的父母最初是欲将40万赠与儿子儿媳,但小胡和妻子主张借款。从借条来看,双方一致表示应为借贷,故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承担的债务,应共同偿还。本案中,小胡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表示愿意借款,借款所买的房子也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故该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法官提醒
  《婚姻法》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婚后,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购买的房屋,应认定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意味着,父母对儿子儿媳的赠与,只要没明确表示是对儿子的单方赠与,就视为对双方的赠与,父母与儿子儿媳也可明确约定为民间借贷。父母出资时,应区分赠与单方还是赠与双方。
  典型案例
  伪造欠条被揭穿 起诉不成担后果
  2010年2月,梁某持欠条到法院起诉秦某,要求偿还借款5万元。欠条上的欠款人为秦某,落款日期为2009年6月2日。
  2009年6月2日,秦某以公司购买原料缺资金为由,向梁某借款5万元,约定1个月后归还。但半年后,梁某多次催要,秦某却一直推托。
  到庭后,秦某表示,自己从未向梁某借过钱,借条是伪造的。法院经核实,欠条上除“秦某”的签名外,其他均为梁某完成。
  秦某申请笔迹鉴定,结果“秦某”的签名字迹与秦某的字迹并不相同。最终,法院驳回梁某的诉求,并判梁某负担1500元的鉴定费。
  法官释法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主张债权的一方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借贷的事实。
  若举证无效,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例如承担诉讼产生的费用等,诉求一般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醒
  借款时,应选择信誉良好,有固定住所或固定工作的对象作为借款人。任何人不得伪造证据等妨碍民事诉讼。


文章来源: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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