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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产生纠纷有法可依
2016年1月29日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民间借贷产生纠纷有法可依
朋友同事、邻里亲戚之间,因事相互借款已司空见惯。但在民间因借贷产生纠纷,诉诸法律进行解决也屡见不鲜。从《合同法》“借贷合同”章节来看,对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了规范,终于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
一、《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明确了借款应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但一般民间人们有碍于脸面,不好意思签合同,即以口头形式或借条方式借款。所以法律对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也予以认可。但这种约定最好有文字或证人能证实,否则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往往因证据不足造成贷款人的败诉。
二、《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与付利息。是否支付利息、利率是多少、如何支付等问题,都应在合同书或借条上写清楚,否则借贷双方最易发生纠纷,也容易给贷款人造成损失。
三、《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四、《合同法》第206条至208条规定了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催告借款人返还。如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按约定或者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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