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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债无法还清 股东虚假出资被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6年5月27日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公司欠债无法还清 虚假出资被判赔偿   人民法院报海口4月5日电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今天对海南省首例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因虚假出资,被判对公司拖欠原告冯某的债务429500元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12月,原告冯某与洋浦某投资有限公司产生借贷纠纷,经法院调解,公司同意向原告偿还欠款58万元。后因该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调查发现:公司股东张某甲、张某乙在登记注册所用的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等材料均系伪造,被告张某甲认缴出资900万元,被告张某乙认缴出资100万元,实缴出资均为零。因涉嫌刑事犯罪,法院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终结了此案的执行。此后,被告张某甲先后通过公安机关向原告归还了16万元,其余款项一直未还。2011年10月25日,原告冯某以张某甲、张某乙虚假出资导致公司未能清偿债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对公司未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甲和张某乙虚假出资,其行为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对债权人利益构成很大威胁,致使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借贷原告债务无法清偿。被告张某甲、张某乙作为公司股东,应分别在未出资900万元、100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对该公司未能向原告冯某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林筱发 梁海英)

文章来源: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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