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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欠条的日期上不完整怎么办?
2016年7月28日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借款欠条的日期上不完整怎么办?
因为欠条上日期没有写清楚,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原告认为借款日期是2008年,被告则辩解是2006年。日前,房山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先生称,他与被告任先生是邻居关系。2008年9月,任先生向张先生借款人民币5000元,并承诺于当年10月10日以前还。现还款期已过,任先生拒绝还款。在审理的过程中,张先生向法庭提交了“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张某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于10月10日以前还款。借款人任某”。该“借条”落款处的借款时间是“9月10日”。
任先生在法庭上辩解说,“这个借条是我写的,但不是在2008年9月10日写的,是我在2006年9月10日写的,借条上写的‘于10月10日以前还款’,是指2006年10月10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当事人双方举证、质证的情况,因原告所举证据对其诉讼请求不具有全面、充分的证明作用,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故不能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法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限内,故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文章来源: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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