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管理转让
文章列表

债权转让管辖之争

2016年9月21日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债权转让管辖之争
  2005年5月某混凝土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混凝土供货合同,向建设公司承包工地供应商品混凝土,2005年7月混凝土公司将建设公司所欠120余万元混凝土款已到期债权转让给a地某料业公司,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争议管辖地为a地,后料业公司于a地提起诉讼,将混凝土公司与建设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混凝土公司与建设公司偿还上述款项。
  显然,让与人混凝土公司和受让人料业公司之间是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利用《债权转让协议》中两者之间对管辖的约定来“当然”发生拘束建设公司的效力,受让人料业公司又直接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对管辖的约定而来享有了对建设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
  首先,本人认为:债务人建设公司同受让人料业公司没有任何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料业公司只能基于《债权转让协议》以债权转让纠纷提起诉讼,而不能以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且《债权转让协议》是让与人混凝土公司与受让人料业公司之间的协议,协议本身具有相对性,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两者之间对管辖的约定不能当然发生拘束建设公司的效力,受让人料业公司不能直接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对管辖的约定而享有对建设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
  因此,料业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受理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38条之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被告建设公司所在地法院受理。因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受让人仅接受权利而未接受义务。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仅是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
  说到底,管辖权的激烈争夺折射出的是对司法的信任危机。是司法权利地方保护主义的结果。而当事人充分利用这一法律漏洞来规避法定管辖从而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管辖地。同样也是一种法律的“尴尬”!

文章来源: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 [金华]

联系电话:4006686166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公司法2020年的股权转让规定有哪些?办理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手续是什么?
  • 2.软件著作权可以转让吗 公司转让股权涉及税费有什么?
  • 3.怎么防范债权转让的风险 债权受让人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 4.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的区别是什么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签订
  • 5.债务转让基本的条件有哪些?债务转让三方协议怎么写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