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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的股权转让和股权

2016年10月8日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大股东的股权转让和股权托管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接公司第一大股东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知,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与北京首泰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收购(转让)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的事宜,各方未能在《收购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框架协议书》及《收购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之延期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就本次收购达成正式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经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与北京首泰投资有限公司协商,双方于2010年8月23日签订了《收购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之终止协议》,双方同意《收购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框架协议书》及《收购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之延期协议》终止。
  同时,本公司接公司第一大股东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知,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3日与天津正道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委托管理协议》,目前天津正道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正在准备提供《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该报告书正在编写过程中。待出具《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后公告有关协议,公告后公司股票复牌。
  今后,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关于股权方面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文章来源: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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