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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只有一条正确而痛苦的路——日本镜鉴

2017年5月14日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1990年代末房地产泡沫崩溃后,日本银行业暴发大量不良资产。他们的处置力度由弱到强,处置成本由小到大,处置思路由表及里,共耗时十余年。
  一开始,拖字诀,维持为主,美其名曰“护送舰队”。而后发现,问题愈拖愈严重,最后不得不采取更为强力的措施,当然代价也更大。
  很显然,不良处置宜早不宜迟,需多管齐下,标本并治(要铲除滋生不良的体制土壤),并辅以经济景气政策。
  会有短痛,且很痛,但这是惟一正确的路。
  一、主要逻辑
  20世纪90年代初,日本泡沫经济破裂,资产价格暴跌令企业资不抵债,银行系统涌现大量不良债权。泡沫破裂表面上源自货币政策持续放松后的骤然收紧,实际揭露出日本经济结构、金融体制不合时宜的积弊。自此,日本政府踏上长达十余年的整治不良资产之路。
  随着不良问题渐趋严重,以及政府对该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入,90年后日本不良处置力度由弱到强,处置成本由小到大,处置思路由表及里。处置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护送船队”、“金融再生计划”、“紧急经济政策”时期。存款保险机制与不良资产整理回收机构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日本不良资产处置给我们的启示有三点。一是重视不良问题,切勿拖延处置,所谓“病在腠理,不治恐深”;二是处置方式需多管齐下,标本并治,针对不良产生的根源对症下药;三是推进不良处置、改革金融体制的同时辅以产业再生、经济景气政策,实现平稳过渡。
  二、泡沫经济破裂引爆不良资产
  20世纪80年代末的日本经济像一个极度鼓胀的气球,已在破裂边缘,政府的紧缩政策只是加速其破裂的催化剂。泡沫破裂后,股市楼市一地鸡毛,企业资不抵债,银行不良债权迅速攀升。但是泡沫经济何以膨胀至此,日本各界何以立于危墙而不自知,泡沫破裂后又何以花了那么长时间收拾残局背后是日本经济结构、金融体制不合时宜的积弊。
  1.泡沫破裂不良攀升
  20世纪80年代“广场协议”签订后,日元大幅升值。日本出口产业受损,被迫扩大内需代替出口,施行宽松的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货币升值也使得日本企业增加海外投资,国内出现一定程度的产业空心化。过剩的流动性主要流向股市及不动产交易市场,资产价格攀升,用作抵押贷得款项后再投向股市楼市助长资产泡沫。投机氛围浓厚。
  同时,1985年后连续五次降息,收窄银行传统利润空间,银行间竞争加剧;而金融自由化为银行开拓新业务打开了通道,大量资金投向高回报的不动产及股市。泡沫经济崩溃后,资产价格暴跌导致银行信贷及自营资产质量恶化,大量不良资产堆积。银行开始惜贷,经济运行陷入通缩—不良的恶性循环,进一步加剧不良上升。
  90年代日本不良贷款余额不断攀升,于2002年3月达到峰值43.2万亿日元,不良率高达8.44%。日本政府踏上十余年整治不良资产之路。
  2.多重因素埋下隐患
  泡沫经济破裂是不良债权急剧上升的直接原因,但体制层面的沉疴早已为不良爆发埋下隐患,包括不合时宜的“护送船队”监管体系、主银行制度等。
  1. “护送船队”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形容二战后日本的金融体系犹如一支船队,政府的行政指导和金融监管措施都是为了保障船队中的成员不掉队,顺利到达“胜利的彼岸”。此体系为战后日本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稳定的金融环境,但缺乏有效的竞争机制从而导致效率低下,在金融自由化、国际化的背景下愈发显得不合时宜。银行在政府的保护伞下,不注重贷款的风控审核,缺乏应变和抗风险能力。
  2. 日本银企关系呈现独特的主银行制度,即银行与贷款企业相互持股,银行同为企业的债权人和股权人。银行为企业提供贷款,同时监督企业管理,这种安排在支持经济起飞阶段起到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但经济繁荣时,主银行纵容企业过度投资,当企业出现破产危机时,主银行则以贷款相救,不良资产因此不断产生。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原因,例如日本政府对中央银行干预过多,使其无法独立、及时地作出决策;金融行政缺乏透明度;不同机构对不良资产的定义混乱等,这些金融制度方面的缺陷成了孕育资产泡沫、滋生不良债权的温床。
  三、不良处置一波三折
  泡沫破裂后,日本银行业的不良贷款余额迅速攀升,大大降低银行资信水平,严重影响金融业的稳定。日本政府针对银行业不良贷款问题展开一系列治理措施。随着不良问题渐趋严重,以及政府对该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入,90年后日本不良处置力度由弱到强,处置成本由小到大,处置思路由表及里。我们可将日本不良资产处置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1-1997,“护送船队”时期
  第二阶段:1997-2002,“金融再生计划”时期
  第三阶段:2002-2006,“紧急经济对策”时期
  1.第一阶段(1991-1997)“护送船队”时期
  泡沫破裂初期,日本政府尚未意识到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严重性,缺乏对银行大动干戈的决心,继续奉行“护送船队”制度,寄希望于经济景气回升。因此错失解决银行不良问题的先机,导致不良问题愈演愈烈。
  地价持续下跌,中小型金融机构及专门从事不动产融资业务的“住宅金融专业公司”首当其冲。大藏省劝说大型银行兼并发生危机的中小金融机构,而对于大型银行自身,只是督促其通过核销方式内部解决。同时加大宏观政策调控力度,期望通过完善经济体制促使经济回暖和地价上升,银行不良问题自然解决。
  1993至1997年,日本先后成立了共同债权收购公司、住专债权管理公司、东京共同银行,专门收购和处置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1996年,东京共同银行改组成整理回收银行,即日本版的RTC。
  共同债权收购公司:1993年1月由162家民间金融机构共同出资成立,主要任务是评估收购各金融机构附有不动产抵押的不良债权,出售担保物。期间损失全部由债权银行承担。
  住宅金融债权管理公司:由住宅金融专业公司的母体行(出资金融机构)与日本银行共同出资成立,受让7家“住专”6.1万亿日元资产,在未来15年的时间内逐步收回,期间流动资金由母体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低息融资方式提供。
  东京共同银行:1995年,日本银行及民间金融机构共同出资成立,承接两家出现危机的中型信用合作社,负责接转存款兑付、资产回收等业务。
  整理回收银行:1996年,以美国RTC为蓝本,由存款保险机构出资,将东京共同银行改组成为整理回收银行。主要任务是接管已破产的金融机构,收回处理不良债权。此外,接受存款保险机构的委托,在审核委员会许可的情况下,以优先股及次级债券等方式向资本充足率低的银行注资。
  这一阶段,日本的不良问题相对还没那么严重,政府对问题严重性的认识明显不足,以至于在不良处置方面有些畏畏缩缩。这一时期的不良处置策略可概括为“金融同业援助,尽量保全”,大银行兼并中小金融机构,自身加快核销,再举同业之力设立AMC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问题在于,不良处置力度不够且没有抓住不良生成的根源,本想“铁锁连舟”共度难关,最后把大银行也给耽误了。
  2.第二阶段(1997-2002)“金融再生计划”时期
  1997-1998年,北海拓殖银行、日本长期信用银行和日本债券信用银行三家大型银行相继破产,宣告“护送船队”制度的终结。日本政府痛定思痛提出“金融再生计划”,从法律制度、监管机构、公共基金及市场化手段多方面,引导不良资产处置向市场化、开放化、自由竞争的形式发展。
  制度支持方面,扩大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再生法》、《早期健全法》配合“金融再生计划”。1996、1997年两次修改存款保险条例,允许存款保险机构以收购资产的方式,向濒临破产的金融机构融资,具体操作委托整理回收机构完成。《金融控股公司法》允许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有助于金融机构顺利进行重组和业务多元化发展。《金融再生法》明确破产机构处理原则及方式,彻底终结日本银行“大而不倒”的神话。《早期健全法》将金融机构分级,并按照分级结果采取不同充实资本的措施。通过上述法律,日本将无条件援助转化为有条件支持,引导不良资产处置向市场化、开放化、自由竞争的形式发展。
  机构设立方面,整合成立整理回收机构,设立金融监督厅和金融再生委员会,实施“过渡银行”计划。1999年,整理回收机构与住宅金融债权管理公司合并,负责接收破产金融机构,处置其不良资产。从大藏省中剥离银行局与证券局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检查部门等,成立金融监督厅。根据《金融再生法》,设立金融再生委员会,其下由存款保险机构出资实施“过渡银行”制度,分类处置破产金融机构的资产,最终使之合并、放入过渡银行或实行清算。具体流程如下:
  1. 金融再生委员会判定危机银行进入破产管理程序,选派金融管理人员全面接管银行业务;
  2. 金融管理人员一方面继续维持银行运转,另一方面寻求与其他金融机构合并、转让的可能性。
  3. 健康资产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或临时国有化转给“过渡银行”,在未来三年内完成合并、转让或清算;不良资产转给整理回收机构处置;
  4. 存款保险机构主要提供资金支持,并委托过渡银行收购不良资产。
  公共资金方面,1998年2月,日本政府筹集13万亿日元成立公共基金,向出现危机的银行注资。但出于对陌生政策的谨慎考虑,21家大型银行只接受了其中的1.82万亿日元。1999年3月,日本政府开展了第二轮注资,向15家银行注入7.7万亿日元,并计入一级资本。15家银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在半年内由9.66%提升至11.56%。
  处置手段方面,通过拍卖、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手段,提升不良资产处置效率。金融机构把不动产抵押物或以不动产为抵押的不良债权整体拍卖,或将不良债权与优质债权打包出售。为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日本多次修改立法放松对资产证券化的管制,SPV的组建条件大大低于股份制公司的条件,同时享有税收优惠。
  这一时期不良问题愈加严峻,日本政府处置不良资产的思路也发生积极变化,可概括为“不破不立”。首先是对危机金融机构区别良莠,分类处置,该破产的破产,该转让的转让,该临时接管的临时接管。其次,政府在不良处置中的作用不断加强,表现为公共注资、存款保险机构的支持等。最后,丰富了不良处置手段,使不良处置更加市场化、透明化。
  应该说,这一时期日本政府对存量不良的处置是卓有成效的,但是不良资产“前清后溢”,新增不良源源不断,不良余额继续攀升。所谓“病入膏肓,需下猛药”,解决不良资产产生的根源是当务之急。
  3.第三阶段(2002-2006)“紧急经济对策”时期
  2002年2月日本不良资产余额达到历史峰值43.21万亿日元,不良率高达8.44%。小泉纯一郎出任首相后,针对解决不良问题根源的经济结构改革迫在眉睫。2002年,在经济财政大臣竹中平藏的领导下,“紧急经济对策”正式推出,以彻底处理不良资产为重心,着眼于适应新形势的经济结构改革。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提出改革目标,国有化问题银行,限制银行股权投资,及鼓励直接剥离不良资产等。
  方案提出改革目标,为不良资产的处置列出时间表,敦促不良处置工作尽快完成。要求到2005年3月底,日本银行业的不良资产余额缩减到以2002年3月为基准的一半;要求大型银行将2002年9月前的不良资产在两年内处理完毕,9月后的不良资产在三年内处理完毕。
  2002年9月,日本银行宣布问题银行“国有化计划”:银行向政府发行股票,政府以收购股票的方式向其注资。为避免被国家控股,日本银行加快摆脱不良资产,通过转让不良资产给整理回收机构,或抛售给海外投资者,提升处置不良资产的效率,尽快改善经营状况。
  时价会计准则加速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自2002年9月的中期结算起,日本银行采用时价会计准则,即使用市场价格取代之前历史价格计价方式,有价证券亏损将直接影响到自有资本。银行为维持资本充足率,主动加快剥离不良资产。
  此外,银行股权投资受限动摇主银行制度。“对策”要求银行股权投资额度不得高于净资产,超过部分将被强制出售。这也从根本上动摇了主银行制度下银企相互持股的关联关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铲除了不良滋生的土壤。
  这一阶段,日本政府对不良资产的容忍度更低,处置方式更为“铁腕”,力求尽快甩掉包袱恢复机构正常运营。“国有化计划”的推出鲜明地表示了政府的强硬立场,倒逼银行加快处置。
  加速存量不良处置的同时,小泉政府也对经济结构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以期从根源上杜绝新增不良。2001年6月出台了《今后的经济财政运作以及经济社会的结构改革的基本方针》,提出的重点改革措施包括在部分社会公共领域引入竞争机制,推进特殊法人、邮政事业的民营化;进行金融体制、税制改革,以支持兴业、创业,发挥个人和企业的潜力;强化社会保障制度;改善政府功能,进行地方财政改革以提升地方活力等等。
  在不良处置的同时也辅以经济景气政策,一是在2003年4月成立产业再生机构(IRCJ),从金融机构处收购虽然债务负担过重,但拥有经营资源和发展情景的日本企业,再对企业进行行业整合并择机出售。这种带有战略性色彩的收购整合方式兼顾了不良处置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二是在2001至2006年间,采用量化宽松政策以应对经济下行与投资低迷的压力。日本央行通过持续购买长期债券的方式向银行注入流动性,维持极低的利率水平,从而促使银行放贷与经济景气恢复。
  可以看到在“紧急经济对策”时期,强硬迅捷的不良处置、利在长远的经济结构调整,以及起到缓冲作用的经济景气政策是并行不悖的。
  四、存款保险制度与整理回收机构作用显著
  日本存款保险制度与整理回收机构相辅相成,在存款保险机构的委托与资金支持下,整理回收机构完成不良资产的回收、处置,并交回部分利润。
  1.存款保险制度提供资金支持
  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设立于1971年,但于1991年首次提供援助资金,对泡沫经济破裂及亚洲金融[0.00%]危机的破坏性影响起到极大的缓冲作用。存款保险机构采取偿付、购买/接管两种方法,向破产金融机构融资。偿付法即赔付存款,保障存款人权益;购买/接管法即收购不良资产,再配合“过渡银行”制度进行处置。
  存款保险机构的救助资金本应表更为透明,另一方面也对不良资产管理公司(AMC)及相关行业构成利好。
  1.不良资产加速处置背景下,不良资产管理公司(AMC)受益。

文章来源: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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