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务动态
文章列表

借条模糊借款人拒不认账,借款人能否按借条数额还钱

2017年5月22日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借条模糊借款人拒不认账

死者生前借给他人20万,借款人先还了5万,但没有重新打借条,而是在原借条上“模糊”地进行了说明。债主死后,家人拿这个借条向借款人要钱,看到借条上的说明模糊不清,借款人不认账了,双方最终僵持到法院。日前,先后经过西安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债权人家属终于拿回了15万元欠款。

金某是西安市某学校财务处处长,在职期间曾借给财务处女职员朴某20万元。当时,朴某给金某打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3个月后,朴某还金某5万元,金某在原借条上写下了“—5万,余15万元”,且借条左下角写有“暂借15万元”的字样。没想到就是这随意写上的几个字,为后来索要借款带来了麻烦。借条开出没几天,金某因涉嫌经济问题被停职检查,2006年2月份,被停职检查的金某因病去世。

金某去世后,家人看到了金某留下的这张借条,便找朴某索要欠款。可面对这张有瑕疵的20万元借条,朴某称欠款早已结清。

金某的家人认为,如果朴某已偿还了15万元借款,金某根本没有必要在借款单上书写任何内容,因为一旦借款结清朴某应该收回借条。同时,金某家人对借条上特别注明的“暂借15万元”字样也提出了异议:“如果15万元还了,他无需再写‘借’的字样,要是为了证明朴某还钱了,他该写‘收到’才对。”可对于金某家人的质疑,朴某坚称借款已还。金某家人无奈将朴某告上法庭。

借款人能否按借条数额还钱

西安市某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金某家属主张朴某没有偿还15万元借款,但其向法庭提供的借款单不足以证明朴某没有偿还借款。该借款单是有瑕疵的证据,应由金某家属来举证说明借款的形成,但金某的家人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一审判定朴某无需向金某家属支付15万元。

金某家属不服判决结果,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双方当事人对朴某向金某借款20万元,以及之后偿还5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是否偿还余款15万元的举证责任应分配给被上诉人朴某,而非由上诉人提供证明。由于朴某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借款已结清,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朴某向金某家属支付15万元欠款。


文章来源: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 [金华]

联系电话:4006686166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市水利局局长金时刚一行赴永康调研水资源工作
  • 2.送快递也能创造幸福
  • 3.金华市财政局四个聚焦贯彻落实全市作风建设大会精神
  • 4.金华市人力社保局围绕“四个强化”筑牢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防火墙”
  • 5.金华举办“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创建培训会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