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写借条是被胁迫法院未采纳
韦某和苏某常有生意往来,算是朋友。2003年12月5日,韦某说因建房资金不足,拿自己的土地证做抵押,向苏某借了20万元钱。双方在借条中约定,这笔钱的借期到2004年3月30日为止,利息1。8万元,如果不能按期归还,则按每月5%计收罚金。由于资金周转困难,韦某未能如期把钱还完。从2004年3月中旬到2005年5月底,他陆续向苏某还了7次钱,本息共还14。3万元。2005年3月18日,苏某向法院起诉追款,双方之间的第二张借条浮出水面。这张落款日期为“2005年2月28日”的新借条写明,韦某尚欠苏某借款17。9万多元,按每月3%计息,其中还特别注明:“以前双方各执对方所立票据一律作废,以本借条为准”。
韦某在庭审中辩称,这张借条是苏某起诉后才威胁他写下的,具体日期是当年的5月25日。他陈述说,那天他正在社区卫生院打吊针,苏某来向他催款,随后几个人拉他到苏某开的酒店,苏某按照“利滚利”的方法算出他还欠17。9万多元。由于当时受到威胁,不得不在借条上签了字,事后也没有报案。他认为,该借条的内容不应该受法律保护。而苏某坚持说,新借条是双方经过认真核算后,韦某自愿写下的,其中包括有餐费等其他欠款,并不只是原借款的余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称第二张借条是受胁迫写的,只是单方主张,并没有证据。该借条除约定利率超过有关规定而无效外,其他内容均合法有效,韦某应该按约归还欠款。韦某上诉后,二审及再审均维持了原判。
被胁迫写借条如何维权
法院判案依据的是“法律真实”,这也就是说在法庭上只讲究证据,如果只是单方陈述,而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即使是真实的,在法律上也没有意义。因此在日常经济往来中,人们应该尽可能保留书面凭证,一旦遇到受胁迫立写借条(欠条)的情况,一定要及时向警方报案留底,以免上了法庭有理说不清。
如果无法与警方取得联系,可试着与对方协商,找第三人在旁边做证,证明自己当时是受胁迫而为。同时,如果与某人发生经济纠纷,与对方接触时要时刻保有“证据意识”,比如随身携带轻便录音录像设备,受到胁迫时可及时拍录取证。此外,我国《合同法》规定,受胁迫、欺诈所签的合同属于可撤消合同,但当事人必须在一年之内行使撤消权,向法院申请撤消所立的借条或欠条等字据。
胁迫他人立写字据毫无疑问是一种违法行为,作为经济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应该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的“法律意识”,遇到类似情况,定要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寻求救济,且不可理所当然地自认为不算数,等到上了法庭才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