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务纠纷
文章列表

诉讼保全申请费应按什么标准交纳?

2017年7月19日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诉讼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对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能够得到全部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准物采取一定的强制性措施,以限制当事人对财产的处分。在行政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将争议的财产出卖、转移、隐匿、毁损或者由于客观上的原因,使争议的财产变质、腐烂等,可能使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无法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的措施。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应当依法交纳诉讼保全申请费。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费按以下标准交纳:(1)保全财产的金额或价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纳30元;(2)超过1千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3)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 0.5%交纳。具体的计算方法也是分段计算,然后相加,所得总数即应交纳的费用。

文章来源: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 [金华]

联系电话:4006686166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在归还借款时,员工借款写的借条怎么处理需要归还吗?写完借条没借钱怎么写诉讼书?
  • 2.债务纠纷法院判了赔偿但是没钱可以判刑吗 债务纠纷被起诉了怎么办
  • 3.工程拖欠尾款纠纷起诉流程 民间借贷中没有借条,只有转账凭证能否起诉?
  • 4.有凭证借条可以续期吗?在财务中借条怎么处理?
  • 5.未成年欠钱不还逃避怎么办 银行贷款担保人有什么责任?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