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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哪些存单纠纷案件?

2017年8月30日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根据1997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6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3日公布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
  (一)存单持有人以存单为重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
  (二)当事人以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
  (三)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存单、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纠纷案件;
  (四)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

文章来源: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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