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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轴承:大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权的提示债权转让程序

2017年9月4日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2010年10月16日,西北轴承收到第一大股东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通知,该公司拟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43,365,867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协议转让给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双方已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以财政部最终批准价格为准。

  本次股权转让后,宝塔石化将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43,365,86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0%,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长城公司持有公司股份38,551,53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7.78%。

  股权受让方宝塔石化承诺在未来六个月内对公司无资产重组计划。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获得财政部的批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文章来源: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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