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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外债偿债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7年12月15日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1]4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外债偿债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外债偿债管理的若干意见
  (省财政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政府外债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含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也是我省利用外资的重要渠道。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利用政府外债总额33.23亿美元,贷款项目96个,对我省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从2000年开始,我省已进入政府外债偿债高峰期。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方和项目单位拖欠到期债务问题比较严重,不仅加重了财政负担,也影响了我省的形象和信誉。为切实加强政府外债的规范管理,建立有效的偿债机制,确保按时还款,以化解和防范财政风险,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外债偿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政府外债偿债管理的原则
  政府外债是国家主权债务,不可豁免。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强还贷意识,根据“谁借款、谁受益、谁还款、谁承担风险”的偿债原则,进一步规范政府外债管理的偿债程序,建立“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的政府外债偿债机制,规范管理行为,规避政府外债风险,确保政府外债项目顺利实施和按时还本付息,提高管理工作效率。
  各级政府是政府直接承贷外债项目的债权债务人,财政部门是同级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负责贷款转贷工作,落实债权债务。企业(单位)直接向转贷银行承贷的外债项目,由其作为项目债务人,自行承担偿债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本地区政府外债项目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确保按时还款。
  二、严格执行政府外债的偿债程序
  各级债务人应根据贷款(转贷)协议规定的还本付息时间,提前安排还贷资金,分别按有关程序予以偿债。
  (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和1999年以后签约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偿债程序:
  1.由财政部门转贷的项目:省财政厅收到财政部或有关转贷银行还本付息付费通知后,经分割债务,向下一级债务人发出还本付息付费通知;下一级债务人根据省财政厅通知,及时足额将到期本息费汇入指定账户。
  2.由财政部门担保的项目:财政部或转贷银行向项目单位发出还本付息付费通知,项目单位按转贷协议规定渠道还款;如发生欠款,财政部通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据此通知有关市、县(市)财政局或项目单位,由有关市、县(市)财政局或项目单位组织还款。
  3.财政部门既不转贷也不担保的项目:有关转贷银行向项目单位发出还本付息付费通知,项目单位按转贷协议规定渠道还款;如发生欠款,按转贷协议规定由转贷银行与项目单位自行解决。
  (二)1999年以前签约的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偿债程序为:
  1.有关转贷银行向项目单位发出还本付息付费通知;项目单位按原规定渠道还款。
  2.欠款部分的偿债程序:有关转贷银行提请财政部帮助催款,财政部通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据此通知有关市、县(市)财政局或项目单位,由有关市、县(市)财政局或项目单位组织还款。对久欠不还的贷款,一旦财政部实施财政扣款,省财政厅通过预算渠道从相关市、县(市)财政局或项目单位等额扣回。
  三、建立并加强还贷准备金的管理
  为提高偿债能力,抵御外债风险,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政府外债项目还款工作的管理,建立政府外债还贷准备金(以下简称“还贷准备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还贷准备金的管理,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根据本地区的需要确定每年筹集还贷准备金的数额。筹集数额一般为年初已使用但尚未偿还的政府外债债务余额的3%-8%,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还贷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债务余额=已生效转贷协议总额-生效未提取贷款-已注销贷款-已偿还贷款本金)。
  还贷准备金的主要来源:
  1.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政府外债贷款还本付息付费的实际需要,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部分;
  2.根据项目转贷协议产生的转贷利差以及缩短转贷期限而提前回收的贷款本金;
  3.项目试生产收入、提前实施的项目部分收益、经批准的物资转让收入、索赔与违约金收入等;
  4.经追回的被项目单位违规挪用的政府外债贷款或配套资金;
  5.政府外债贷款下的存款利息净收入;
  6.对欠款单位收取的滞纳金和罚款;
  7.还贷准备金增值收入;
  8.其他合法的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收入。
  各地区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一些社会效益为主的项目,适当从受益者中筹集一部分资金,充实还贷准备金。
  还贷准备金的主要用途:
  1.垫付尚未产生效益的项目或下一级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的到期债务;
  2.偿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项目完全丧失还贷能力,且同级债务人亦无法偿还的债务;
  3.适当弥补因外汇汇率变动产生的外汇风险;
  4.偿还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还贷计划的债务。
  债务人在申请用还贷准备金垫付偿债资金时,要与财政部门签订借款协议,并制定还款计划。还贷准备金用于直接偿付债务时应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还贷准备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监测考评。
  四、认真做好外债清偿工作
  政府外债的清偿范围为所有由同级政府承担还贷责任的政府外债项目,包括由政府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出具担保的项目。省财政厅将依据《转贷协议》和双方协商确认的还贷计划,督促地方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限期归还,对逾期欠交的政府外债贷款,发出《催交政府外债欠款通知书》。在限期内未能归还的将通过预算渠道扣款。
  市、县(市、区)政府拖欠的政府外债债务,在年度财政决算时清算;省级有关部门拖欠的政府外债债务,在下一年度单位预算中扣收。省财政厅实行财政扣款时,将发出《政府外债债务扣款通知书》,各地和有关部门据此入账。一旦发生扣款或抵扣,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应在下一年度预算安排中予以妥善处理。
  五、切实加强对政府外债的监控
  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债务人的监督,对建成后的项目及营运情况应继续进行跟踪管理,直至还清项目贷款。对拖欠到期债务且催收无效的地区和部门,省财政厅将采取暂缓审核和上报新的贷款项目等措施。
  要严格规范贷款项目的资产重组、改制和破产。借用政府外债项目单位实行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产权变更或破产时,必须事先征得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和转贷机构同意,必要时还应征得外方同意。项目单位同原主管部门脱钩的,原主管部门要负责办理全部债务责任转移手续,落实新的责任机构。项目所属地区的财政部门负责对此类项目的还款计划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安排,确定新的债务人并落实签署新的转贷协议,确保对外还款。严禁以各种名目逃废债务,推卸还贷责任。
  加强政府外债偿债管理,是一项既紧迫又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根据本意见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坚决清收欠款,杜绝新的欠款发生,促进我省利用外资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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