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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陷股权纠纷的开发之痛版权转让

2017年12月20日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2006年确立的全省重点推进的大项目——翠宏山铁多金属矿开发建设遇扰,并于2009年5月始全线停建,井巷被水淹没,1000多名施工人员待岗。 这一切均源自于一场牵涉多方但也并不十分复杂的股权纠纷。
  1关于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钢)是一个有着中国钢铁工业“北极村”和龙江“钢铁脊梁”美誉的大型钢铁企业集团。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建设,西钢已经由“小三线”企业发展成为总资产144亿元、年产钢400万吨的黑龙江省钢铁行业的领军企业。在刚刚揭晓的中国制造业500强排行中,西钢名列第289位。建厂以来,西钢累计产钢1892万吨,上缴税金33.3亿元,为地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企业生存发展的生命线。西钢是备战备荒时期“小三线”建设的产物,原规划设计产能较小,年计划产钢仅为10万吨、铁8万吨,因此配属西钢的主要矿源仅为储量400万吨左右的大西林铁矿。1996年以来,西钢的发展全面提速,资源接续问题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一个主要难题。目前,西钢主要矿源--大西林铁矿已经开采四十多年,濒临闭坑。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发的辽宁灯塔矿年产矿粉不足40万吨。2009年,西钢累计外进矿粉、球团矿、烧结矿370万吨,外进矿粉供应矿山达28个之多,其中灯塔矿自产34.93万吨,大西林铁矿自产矿石27.15万吨,原料总自给率不到10%。上游资源供应的不稳定及高价位使企业背上了沉重的成本压力,大量占用企业流动资金,企业盈利能力明显减弱。同时,在瞬息万变的资源市场博弈中,对市场资源的高度依赖使企业的经营各项工作受到很大制约,企业成本控制能力减弱,资金流转效率底下,严重影响了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的迅速开发对摆脱资源困境,实现企业下一步发展,拉动当地经济增长,促进相关行业经济发展,解决闭坑老矿的人员就业等问题将发挥重要作用。
  矿山综合效益的最优选择。翠宏山铁多金属矿位于小兴安岭北麓低山丘陵区,矿区距离西钢153公里,交通十分便利,无论是地理位置还是开采技术力量、资金能力,西钢在资源配置的综合效益上的优势得天独厚。按照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原料基地和生产基地距离越近越能发挥出最佳的资源效益,而不是所有矿山对所有企业都能发挥最佳资源效益。西钢开发翠宏山铁多金属矿具有国内其他冶金企业无法比拟的得天独厚的地缘优势。
  2关于翠宏山铁多金属矿
  翠宏山铁多金属矿位于小兴安岭北麓黑河市逊克县境内。这里风景秀美,物产丰富,地上森林资源归伊春林管局五营林业局管辖,距离西钢仅153公里。运距短,矿源好,对于西钢来说,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后备“大粮仓”。
  翠宏山铁多金属矿最高海拔663米,属低山丘陵区,矿区内最大河流为库尔滨河,发源于伊春小兴安岭北麓,接近顶峰,弯弯曲曲走过300多公里山路,最后汇入黑龙江。河宽10—20米,由东向西蜿蜒绵长,横贯整个矿区。库尔滨是满语的译音,原意“晾网潮,也有资料说“晾鱼潮,河内有鲶鱼、狗鱼、细鳞鱼等丰富的鱼产品。矿区属寒温带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0.16度,解冻期为每年5月30日,结冰期为9月10日。
  特殊的地理位置造就了这一方令人神往的土地。
  翠宏山铁多金属矿属大型矽卡岩矿床,矿床有106条矿体,其中主矿体11条、分枝矿体4条、从属矿体91条。1966年—1978年为初步勘探期。初步探明磁铁矿石量储量为3818.6万吨、多金属矿石量8435.6万吨。2000年以后,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察院对翠宏山铁多金属矿进行了详细勘探。已查明地质储量1.5亿吨,其中铁矿石储量7千万吨、有色金属储量8千万吨。铁矿石平均品位48%。但该矿存在岩石整体稳固性差、水文环境复杂、选矿工艺流程组织困难等问题,开采难度很大。补充勘探前,始终在呆矿行列。
  为了确保矿产资源能发挥其作用,早在1973年,原冶金工业部《关于西林钢铁厂总体规划的批复》(73冶基字962号)文件就确定了“抓紧勘探翠宏山铁矿,作为西林钢铁厂的后续矿山”。因该矿山埋层深、地表水文环境复杂,并且多种金属伴生,当时的开采技术和选矿技术均解决不了这些难题,被地质部门列入呆矿,没有做选矿试验和详尽的水文调查,仅作为西钢的后续矿山进行储备。2000年前后,西钢原有大西林铁矿资源枯竭,急需后续铁料资源,国内矿石采选技术已经可以为开发该矿提供技术支持。2000年,西钢开始与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察院(简称省六院)、黑龙江省冶金设计院共同研究详细勘探翠宏山铁多金属矿。该勘探项目被列入省国土资源厅2003年地质勘查项目投资计划(黑国土资发〔2003〕180号)。省国土资源厅还以(黑地资〔2003〕442号)文件下达了《黑龙江省逊克县翠宏山铁多金属矿床1号富磁铁矿体勘探》任务书。
  3关于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矿权纠纷
  清晰、明了的规定,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要尽快发挥资源作用,持续稳定地促进黑龙江省最大的钢铁企业健康发展,以此带动伊春市地方经济蓬勃发展。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用最快的节奏、最高的效率、最大的强度把各项工作搞上去,力争用最少的时间办最多的事、争取最好的成效。这不仅是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的心声,也是盛市、西钢人的共同心愿。
  然而,翠宏山铁多金属矿股权纠纷却让这份美好的愿望搁浅了五年之久。
  建龙没有成为翠宏山矿业注册股东的原因。为了落实省经委会议纪要精神,2004年4月1日,西钢、双鸭山建龙、省六院、伊春林管局四家股东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组成了董事会,形成了共同出资开发设立翠宏山矿业公司的决议,并要求西钢和双鸭山建龙按照省经委会议纪要暂定的投资比例于2004年4月30日之前分别将6000万元、4000万元注册资金打到逊克县专门账户上。2004年8月3日—7日,西钢先后三次给建龙发函催办4000万元注册资金,建龙拒不付款。直至2005年5月13日,省经委陈长涌主任受刘海生副省长委托亲自主持专题会议,催办建龙履约出具4000万注册资金,并责令建龙从会议之日起三天内注册资金必须到位,否则视为弃权,并于2005年5月16日前在逊克县注册新的矿山开发企业。西钢按期将6000万元注册资金支付至指定账户,并在注册前按照三家或者四家股东准备了注册文件。因建龙注册资金仍未及时到位(其4000万元注册资金于2005年5月17日才支付至指定账户),无奈之下,西钢只能再增加4000万元注册资金,于当年5月16日和省六院、伊春林管局注册成立逊克县翠宏山矿业有限公司。注册时,因省六院和伊春林管局不是以现金入股开发翠宏山铁多金属矿,故注册资金经其同意后由西钢垫付。暂定股比分别为:西钢97.5%、省六院1.5%、伊春林管局1%。建龙因违约没有成为合法的注册股东,失去了翠宏山矿业40%的投资权。但西钢等股东仍同意建龙参与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的开发,建龙后投入的4000万元视为对翠宏山矿业的投资,所占股比待矿山建设投入结束后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翠宏山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为3.5亿元,并同时变更了股东的持股比例,直接导致本案争议标的物发生变化。2010年7月21日,最高法院终审裁定:盛龙公司可以根据新发生的案件事实变更诉讼请求,本案发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股比。现本案正在审理中。
  4关于一些事实真相的调查
  在案件审理期间,从2009年5月份开始,有媒体对西钢改制和翠宏山矿权事宜进行了报道,提出了一些质疑。西钢也诚挚地接受了舆论监督,并与有关媒体进行沟通,客观反映了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的开发事宜。
  针对有些报道和质疑,省国资委专门致函新华社和省委宣传部,对有关问题做了详实说明。
  事实真相到底如何?记者经过调查研究后认为:
  为了加快矿山勘探开发速度,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批准<黑龙江省逊克县翠宏山铁多金属矿床1号富磁铁矿体勘探>项目设计变更的函》(黑国土资函(2005)451号),批准了省六院的请示。明确提出“勘探与开采相结合”的原则。之后,省六院委托西钢对项目变更后的勘探竖井及坑道进行施工,并签订了《翠宏山铁多金属矿勘探井巷工程协议书》,合作进行补充勘探工作。2005年2月28日,国土资源部指定北京海地人矿业权评估事务所对翠宏山铁多金属矿进行评估。2005年9月28日,该事务所出具了《评估报告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评定翠宏山铁多金属矿探矿权价款为3.1亿元。后经多次协商,刘海生副省长亲自批示,并由省经委出面协调,省六院和翠宏山矿业于2006年9月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以探矿权价款入股翠宏山矿业。探矿权全部权益定为5.6亿元。其中,包括上缴探矿权价款3.1亿元、给省六院的翠宏山矿业股本金2亿元和5000万元现款。2009年6月25日,省六院将该探矿权益注入翠宏山矿业。2009年7月7日,翠宏山矿业依据2009年6月5日股东会议决议,依法履行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变更后,翠宏山矿业注册资本35000万元,股东股权比例分别为:西钢80%、省六院15%、伊春林管局5%。待矿山投资总额确定后,再调整股权比例。更不存在将这部分国有权益“卖”给西钢的问题。
  其次,该矿全部金属价值量,没有任何权威部门进行评定过。地下矿山的开发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的复杂过程,需要考虑矿山建设投入、巨大的采选成本、市场形势的多变。翠宏山铁多金属矿因为埋层深、地表水文环境复杂,其开采成本较国内大多数铁矿要高。同时,该矿处于小兴安岭生态功能区,其环保投入更是无法估量。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文章来源: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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