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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举证责任问题

2018年5月14日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核心内容: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举证责任应该如何承担?下面由债权债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关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举证责任问题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必须证明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否则其破产申请不被法院受理。这里涉及到债权人的举证责任问题,新破产法对此规定不是十分清晰,但根据破产法第8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来看,可以隐约看到对债权人申请破产和债务人申请破产法院审查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对债权人而言,仅要求其提出破产申请书和有关材料,所提交的材料一方面是要证明其自身债权依法存在,其符合申请人的资格;另一方面要证明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事实。
  因债权人客观上无法举证证明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因此,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只需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不要求提交有关的财务凭证等,事实上债权人也没有提交上述财务凭证的能力(包括债权人没有能力证明债务人是否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基于此,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明确规定,债务人不向法院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不影响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规定也有类似的规定。上述规定,实际上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支付不能)推定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同时赋予债务人对破产申请的异议权,由债务人举证证明自身不存在破产原因,来抗辩债权人的破产请求。
  笔者认为,新破产法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不尽科学,未明确采用“支付不能”这一国外通常的破产原因模式,来解决债权人破产申请的举证责任问题。为弥补立法的缺陷,我国破产司法解释应明确规定,债权人申请破产时,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证明责任,并确定相应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鉴于破产法规定的债务人异议期限只有7日,该期限较民诉法的答辩期短,且未考虑举证期限,对债务人太过于苛刻,应适当予以延长。
  债权人如果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就可以依法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至于法院是否受理,还要取决于债务人的异议和法院对债务人异议的审理结果。
  其一,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应限于具有金钱给付性质的债务,属于非金钱给付的债务如财产返还等债务,应当不属于可以申请破产清算的债务;其二,债务人对到期债务已提供财产担保的,无论债权人是否已提出清偿请求,在担保财产未处分和清偿之前,不视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问题在讲座之一中已有说明);其三,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无论债权人是否对第三人提出请求,只要债权人已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而债务人仍未能清偿的,均可视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文章来源: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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