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东阳债权债务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我国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是怎么完善的
我国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有如下措施:
1、为了适应公司法现代化、国际化的需要,我国公司法应当采用国际通行的立法方式,规定统一的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因为,公司资本不仅是公司设立时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之一,是公司进行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而且也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最低财产担保,公司的能力和范围直接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大小,所以,依法确定统一的公司最低资本额是公司成为平等的交易主体的前提,也更有利于公司债权人的保护。而且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统一的公司最低资本额,这也是公司法国际发展的趋势。
2、我国公司法应当摒弃不利于公司债权人的公司越权行为无效原则,确立越权行为相对无效原则。
3、我国公司法应建立公司重整制度和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以挽救濒临破产的企业,从而加强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4、我国公司法应借鉴国外公司法规定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义务的原则。在我国,公司董事是否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义务无明文规定。但鉴于公司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占的重要地位和所起的重要作用,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可规定,公司董事在代表公司进行活动时,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使他人遭受损害的,不仅公司应该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而且公司有关董事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公司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未尽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导致公司资财不当损失,不仅公司、股东能够提起诉讼,而且公司债权人也能够提起诉讼,要求董事对公司、股东和自己承担。
5、公司在依法设立以后从事的经营活动中,任何交易均应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进行有损债权人利益的交易行为。在公司清算中,如果清算组在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关系中,发现某些交易不利于公司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责令有关人员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清偿,并可予以一定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判处刑事。从而使公司清算制度真正体现为债权人权益服务的宗旨。
6、除公司法外,其他相关立法也应适当地吸收和体现债权效力扩张的理论,为债权人的权益保护设置更有利的制度。例如合同法上应当确立债的保全制度,即设立债保全代位权和债的保全撤销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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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委托人的眼前利益考虑
法院判决具有强制性,而调解协议却给双方相对的自由。体现双方公平意志的调解协议无疑能使双方至少在情感上更能接受。这样有利于案件在执行阶段的顺利执行,从而更为安全的实现此次诉讼的根本目的。
二、从委托人的长久利益考虑
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多年的业务往来关系,合作密切且频繁,中国自古以来遵循的“和为贵”思想也深入他们内心。通常认为走上法庭就意味着撕破脸皮,很可能自此之后便老死不相往来。这无疑会破坏企业在经济社会中的经营链条,从长久的发展来看,不利于企业的成长。但是业已走上法庭的双方能在法院作出强制约束力的判决之前达成调解协议,这又使局面向另一个好的方向发展,尊重了两者意愿的调解协议也许能使双方尽释前嫌,从归于好。
三、从律师的职业使命来看
法律的作用是使已经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及时得到修复,律师的作用便是帮助社会关系得到正确的恢复。在调解协议中,经过律师的恰当引导和巧妙周旋,使当事人之间通过私自的约定修补曾遭到破坏的法律关系,不能说不是一种智慧。至此,律师的使命便已告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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