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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抵押担保诉讼是否追加债务人 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有时限吗

2022年12月2日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宋,东阳债权债务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抵押担保诉讼是否追加债务人

一、民法典抵押担保诉讼是否追加债务人

民法典对抵押担保诉讼是否可以追加债务人没有作出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违约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或者抵押人,实现自己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抵押担保的范围

所谓抵押担保的范围,就是指抵押关系成立之后,债务人届满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要实现抵押权,在什么范围内优先受偿的问题。它是抵押效力问题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担保法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抵押权为约定担保物权,故抵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当以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假如抵押合同明确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仅包括主债权而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或者仅包括其中的一项或若干项的,则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一旦出现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在处理抵押物所得中,债权人只能按照抵押合同中约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优先受偿,而不能超越约定的优先受偿权。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不偿还债务产生债务纠纷时,债务人抵押担保的,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实现债权时,可以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偿还我给他了。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有时限吗

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有时限吗

债权人对保证人是有诉讼时限的,即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

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破产债权有哪些

破产债权的除外债权指因法律的例外规定而被排除于破产债权范围之外的特殊债权。包括:

1、惩罚性质的债权,即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2、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债权,即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作为例外的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债权,比如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票据付款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的付款。

3、股东的投资权益,即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等。

4、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即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5、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不属于破产财产。


文章来源: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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