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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未提供协助不付货款成立吗?

2014年1月12日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一共进行过三次家用电器的买卖,前两次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家电,被告也按时支付了货款,第三次双方订立口头合同,原告于向被告交付了价值27980元的家电产品,被告于在交货后向原告支付了6000元货款,其余21980元未支付。在双方第三次买卖过程中,曾商定在被告商店所在地进行家电以旧换新的促销的活动,被告从原告处拿来宣传单并雇人发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认为原告没有在约定时间帮忙搞促销,使自己的生意和名誉受到很大影响,被告因此才没有支付原告货款,并且要求原告赔偿自己没有举办促销活动造成的各项损失。
本案中李某以吴某没协助自己搞促销为由,拒付货款(尾款)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本案中吴某与李某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卖方的主要义务是向买方交货,买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卖方支付货款。本案中双方并没约定吴某要协助李某搞促销,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双方也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吴某应约交货后,李某拒付货款尾款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退一步讲,即使双方当初约定吴某要协助李某促销,除非就此同时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李某也不能拒付货款。因为我国合同法有关“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只有在一方应该先履行主要的合同义务而没履行的,对方才可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主要合同义务。
具体说到本案这类的购销合同(买卖合同)以下方式才是合理合法的,通俗的讲即约定先付款再交货的,你不付款我就可以不交货;或者,约定先交货再付款的,你不交货我就不付款;没约定先后顺序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收到货后以对方没开发票、没提供说明书等等对方没有履行附随义务诸如此类的理由拒付货款都是没法律依据的(当然要求对方提供是没问题的)。如果上述附随义务对于买家比较重要的话,建议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文章来源: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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