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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不动产

2014年1月13日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在法院强制执行不动产时债权人是否可以变卖已封存的债务人房产?
  在经济债务纠纷中,法院将债务人的房产强制执行封存后应该怎么处理?如果债务人被封存的房产价值超过应该清偿的债务,而法院又将债务人的房产封存10年不作任何处理,10年后法院当年封存的房产在债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债权人变卖给了第三方.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作为债务人,在此过程中是否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律师解答:
  你说的情况中,如果法院一次查封房产十年而不续期查封涉嫌违法,债权人擅自变卖该房产亦属于违法。
  首先,从法院角度讲,对于不动产即房产不得一次查封10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于查封不动产应该不超过二年,需要延期每次不超过一年,还需有当事人申请。如果查封后两年内未继续查封,则查封自动解除。
  其次,从债权人角度讲,其私自处分债务人房产是违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拍卖变卖查封的财产应该由法院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对于变卖应由债权人债务人协商一致,经评估后再行拍卖。如果法院的查封已经解除,债权人更无权自己直接处分债务人资产,除非有法院的裁定。
  上述两个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在2005年1月1日均已经生效,因此法院、债权人的行为如果像你所述就涉嫌违法。因为不知道更为具体的情况,所以不好妄加断言。请参考,可信息联系。
  附: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三十四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文章来源: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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