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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权人行政诉讼

2014年2月26日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核心内容:当普通债权人遇到行政诉讼应该怎么办?下面由债权债务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原告资格有3条规定,即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第四十一条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延伸阅读】
      债权人
  债权人(creditors)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
  贷款债权人最关心的是债权的安全,包括贷款到期的收回和利息的偿付。因此,他们需要了解企业的获利能力和现金流量,以及有无其他需要到期偿还的贷款。
  商业债权人最关心的是企业准时偿还贷款的能力,因此,他们需要了解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
  按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将钱借给他人的人,称为债权人;相对而言从别人手中借钱,欠别人钱的人称为债务人。
  普通债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9条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当时,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此条规定中的第三人是否包括抵押人的普通债权人?请予解答。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9条的规定,主要目的是解决抵押物因登记部门的原因无法完成登记的抵押权的效力问题。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抵押分两种形式,一种是以登记为生效条件的抵押,一种是抵押合同成立即生效的抵押。
  后一种情形,抵押合同有效成立的,抵押权人即取得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因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9条规定只适用于必须进行登记才生效的抵押权。
  该条规定对因登记部门原因致使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作了宽松的解释,抵押人此时可以享有根据抵押合同对抗抵押人的效力,即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因为抵押物未办理登记,抵押权还没有产生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力,所以不能对抗抵押人以外的其他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三人。因此,我们认为该条规定的第三人应当包括抵押人的普通债权人。


文章来源: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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