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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家维权获赔一千

2014年7月17日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丧家维权获赔一千

  因为房屋拆迁,韩先生向有关部门报批,准备迁走自家房屋附近的六处先人墓穴,结果某建设公司在墓地处建起材料加工厂,致使墓穴遭受严重破坏,无法准确找到原墓穴位置,于是韩某起诉到了法院,索要精神损失费6000元。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人格权纠纷,并作出一审判决,由建设公司给付韩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原告韩某诉称,自己原住于门头沟区三家店附近,2007年因国家修路,自己的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距离自家房屋15米至35米之间有六处墓穴,安葬其爷爷、奶奶、父母等共8人。拆迁时,其已经向当地政府部门报批准备迁坟,在政府审批工作正在进行时,某建设公司在墓地处建起材料加工厂。自己在被告建厂初期曾找到相关人员说明在加工厂院内有自己亲人的墓穴,要求保留。但被告擅自铲平墓地,并在原墓穴上用钢筋水泥做了硬化处理,致使墓穴遭受严重破坏,无法准确找到原墓穴位置。韩某认为被告的行为是对自己已故亲人的不敬和侮辱,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6000元。

  被告某建设公司辩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了当地居民的感情,在土地未做硬化处理时,就建议原告将其前人墓穴迁出,并表示需要帮助可以给予配合。但原告因自身原因未将墓穴迁出,对此造成的损失理应自行承担。公司并无意对原告及其已故亲人不敬及侮辱。因此,公司仅同意将已标出位置的墓穴恢复原状,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对已故亲人进行祭奠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建设公司的施工行为致使韩某家位于施工范围内的墓穴及墓穴周围地貌发生了改变,其行为侵犯了韩某的合法权益,为其造成精神痛苦,应承担相应责任。


文章来源: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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