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务案例
文章列表

经济纠纷案例分析及相关法律问题若干解释

2014年8月13日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经济纠纷案例分析及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简介:

  2001年,被告(大酒店)公开招标装修工程,包括原告(装饰工程公司的数家公司参与投标,原告的投标书上报价一栏写明“装修款不超过160万元”。原告中标后,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原告对被告的酒店装修工程实施总承包,该工程应于2002年9月底完成。合同第三条为:“装修款暂定为160万元,预算由甲方提出后经乙方同意,并经XX银行审核,不再更改。”

  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0万预付款,原告开始施工。数月后,原告提出一些装修项目变化、材料涨价,工程造价应提高至320万元。被告拒绝。双方产生争议,原告中止了工程。后双方达成协议:装修款定为240万元,并请银行进行了审核,三方在价款协议书上均已签字。

  2002年10月底,工程结束,被告于验收后接受并开业,但一直拒付190万元工程款。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原告便于2003年3月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庭审情况:

  被告的答辩理由是:装修款实际超出原投标书和合同规定的160万元;该酒店为国有企业,应经审计部门对工程款审计。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了审计,结论为:未发现违反财经纪律,但工程款按市价计过高。被告遂提出应按审计意见降低工程款50万元,原告延期完工,应付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应依投标书、合同规定和审计意见来确定工程款,并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承担迟交工程的责任。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书合法有效,原告工程无质量争议。被告应按三方最后签订的价款协议书的规定支付工程款。理由为:

  1、 工程款的数额只能以合同确定。

  招标属要约邀请行为,投标是要约行为。但双方一旦订立了合同,其权力义务就应依合同确定。《招标投标法》中强调应当按合同而非投标书来履行合同,这表明合同书与投标书的内容可以不一致,不一致时应依合同规定来履行。在本案中,投标书与合同约定的价款不一致,合同已修改了投标书的内容,就应按修改后的合同条款来确定工程款。

  2、 合同内容变更后,应以最终协议内容确定价款。

  合同第三条规定:“装修款暂定为160万元,预算由甲方提出后经乙方同意,并经XX银行审核,不再更改。”这说明160万元是个待定价款,确定具体数额的程序为原告提出预算,被告审核同意,银行审核后三方签字方可确定价款;一旦确定款额后,不得再作变更,即使成本上涨,原告也不可要求增加款项了。


文章来源: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 [金华]

联系电话:4006686166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普通股权纠纷案适用何种途径解决:民诉还是刑诉债务债
  • 2.罗X勤与罗X林欠款纠纷上诉案
  • 3.凌智财务高效追收债务
  • 4.债和债权人的概念及相关案例
  • 5.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担保,如何认定借款担保合同?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