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权权利
文章列表

撤销权的行使

2014年10月2日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本文讲的是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与代位权一样,撤销权是具有诉讼意义的权利,不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实现...
    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必须由撤销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与代位权一样,撤销权是具有诉讼意义的权利,不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实现,而必须通过公力救济即诉讼的方式实现。然而,撤销权的性质仍属于实体权利而非诉讼权利。之所以要求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是因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对第三人利益重大,应由法院审查撤销权的主体是否适当、要件是否齐备,以避免撤销权的滥用,保障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权益不受损害,以真正实现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
    (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2款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超出债权保全必要的部分,不应发生撤销权的效力。 [10]不过,有学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保全所有的债权,因而其行使范围不以保权行使撤销权的一般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为限,而应以保全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为限。 [11]
    (三)关于撤销之诉中的被告
    如果债务人实施的是单方行为即放弃到期债权,则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实施无偿转让财产或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则仍应以债务人为被告,但可以将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让人)作为诉讼中的第三人。如果债权人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撤销权之诉,未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可以追加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四)撤销权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
    根据《合同法》第75条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条规定的1年、5年,其性质均属于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均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其中的1年属于短期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起算;5年属于最长除斥期间,自债务人导致其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起算。

文章来源: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 [金华]

联系电话:4006686166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债务承担的种类具体有哪些 债权人撤销权是怎样的
  • 2.什么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什么法定条件 债权人延迟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 4.债权催收技巧种类有哪些 面对债务纠纷案件必须提供哪些证据
  • 5.我国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是怎么完善的 调解在债权清收中具有哪些意义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