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权权利
文章列表

无限连带责任对债权人保护的缺失

2014年10月14日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无限连带责任对债权人保护的缺失
  债务人的财产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物质保障。交易双方从事商业活动的目的是增加物质财富,一旦债务人由于财务状况的恶化濒临破产,就意味着债权人不能实现全部债权。于是就产生了债务清偿的问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9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投资人要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却没有对如何分配企业资产做出规定。这样,就可能发生无限连带责任对债权人保护的缺失。
  (一)同一性质债权受偿不公平
  我们假设某合伙企业有两名债权人a和b,他们拥有同种性质的无担保普通债权。根据民法和诉讼法原理,合伙企业可以向任一债权人清偿债务,对于未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假设企业财产全部清偿a,b取得向合伙人个人求偿的权利。从法律上来说,无限责任的原则已经为债权人赋予了求偿权,只要b行使其权利,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但是这种论断是经不起推敲的。
  首先,a、b享有同一性质的债权,但获得的现实受偿却不同。a受偿,其债权得到完全实现,而b却分文未得。也就是说,在同等情况下获得的受偿机会是不同的,这违背了“机会公平”的现代公平理念。对于存在破产制度的法人企业,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发生的。 [4]造成这一结果的根本原因在于非法人企业不能够实行平等的债权人受偿制度;
  其次,无限责任的追究成本过高,以至于缺乏操作性。法律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企业的清偿义务和债权人的获偿权利,但至于如何实现,法律却示之寥寥。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9条提及:“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债权人的监督可行性过低,或者说监督成本过高,以至于履行困难。
  最后,债权人获偿的实际价值存在差异。即使两个债权人都能够得到足额偿付,然而,根据财务管理中的“现金流”理论,首先受偿的a获得的实际价值要大于后者,并且b获偿越迟,两者差异也就越大。
  (二)未到期债权实现有障碍
  我们假设某个债权人的债权尚未到期,但仅就到期债权而言,企业已经无力偿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未到期债权?以合同之债为例,由于债权未到期,债务人并不构成违约,债权人不得据此提起违约之诉,而只能就先期违约要求债务人予以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中也有此类规定。
  先期违约毕竟不同于实际违约,债务人的拒绝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只是债权人的认识,要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必须就债务人的不履行举证。因此,债权人的未到期债权能否实现,完全有赖于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人拒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这一证据的来源无非三个渠道:第一,债权人本人;第二,企业债务人;第三,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由于债权尚未到期,无法证明债务人履行不能;就债务人而言,无论是否承认其财务状况恶化,最终承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因此企业主观上至少没有提供证据的动力;而且,非法人企业债务人也没有义务向法院提出自己资不抵债的法律依据,故而从债务人处得到相关证据的可能性并不大。下面着重分析第三种可能,即从其他债权人处得到证据。
  这里所指的“其他债权人”应当是指其债权已届清偿期,但由于债务人财务状况不能得到实现的债权人。在传统民事诉讼的情况下,由于债权未到期,权利人只可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的诉讼。此时,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要求原、被告双方有告知第三人的义务,未到期债权人只有在得知这一情况时,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作为理性经济人,其他债权人为了充分实现自己的债权,当然希望参与财产分配的权利人尽量少,于是必然会选择隐瞒企业经营状况的事实从而获得最大限度的资产清偿。另一方面,在债权人企业、企业投资人、其他债权人不违反任何法定义务的情况下,未到期债权人失去了参与企业资产分配的可能,转而行使其向投资人个人的求偿权。这种情形下存在的问题与前文分析别无二致,此处不再赘述。
  由此我们看到,无限责任制度虽然扩大了债权实现的范围,但由于传统民事诉讼方式的局限,它对债权人的保护依然是不够充分的。


文章来源: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 [金华]

联系电话:4006686166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债务承担的种类具体有哪些 债权人撤销权是怎样的
  • 2.什么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什么法定条件 债权人延迟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 4.债权催收技巧种类有哪些 面对债务纠纷案件必须提供哪些证据
  • 5.我国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是怎么完善的 调解在债权清收中具有哪些意义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