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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时间无约定 诉讼时效无限制

2016年7月16日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2月23日,舞阳法院审结一起欠款纠纷案件,对被告舞阳某纸业公司提出因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起诉的辩解不予维护,依法判令被告在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口某工业网公司欠款16720元,如到期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周口某工业网公司自1996年同被告舞阳某纸业公司发生业务关系,为被告生产造纸用工业网,原告经常送货,货款时有拖欠至2001年底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16720元。2003年10月被告因环保问题被政府要求停止生产。后在原告公司业务员追要欠款时,被告拒绝偿还。原告起诉后,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自从自己公司停产后双方中断业务,互不来往,本案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且被告认可,原告要求还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原告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因原、被告双方对该欠款时间没有明确约定,被告也没有提供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间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间,因此法院对被告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转自大律师网)

文章来源: 东阳债权债务律师
律师: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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